7月10日,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邵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民事调解书上的法律义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申请人马某某(女)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男一女。因婚前接触较少,缺乏必要的相识和了解,共同生活后发现性格爱好不一,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7年秋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很彻底破裂。经清丰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邵某某抚养,女儿由马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邵某某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一辆长安牌汽车并过户到马某某名下。调解书生效后,邵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马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件后,执行法官向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前往邵某某家中做工作,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索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了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8年7月10日,邵某某主动去车辆管理所将车辆过户至马某某名下,履行了法律义务,此案顺利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