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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保管需谨慎 以防被盗引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19 08:09:23


    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荣某经营一家奶粉店,2018年5月份,被告寇某科在原告处做业务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刷取原告信用卡74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刷取原告信用卡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荣某现金7400元,借款人寇某科,身份证号XXX,2018.5.18”,另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荣某现金5000元,借款人寇某科,2018.5.20”。被告出具借条后下落不明,原告去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公安部门查询后发现,被告的户籍信息登记的名字为寇某阔,而非寇某科。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2400元借款。

    案件受理后,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对该案认真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写明了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由于公民的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据此被告书写的身份号码可以确定寇某科和寇某阔系同一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2400元借款。

    法院提醒:业主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自身财物的保管,不应随便将信用卡等重要物品交由他人,并随意将密码信息告知他人。以免造成财物的损失。

责任编辑:闫功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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