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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法院为12名河北籍农民工讨回工资款35万元

  发布时间:2013-05-14 16:15:10



    5月14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举行集中发放执行款仪式,为12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35万元。参加发放仪式的有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郭邑,清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文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亚娟,市法院执行、宣教部门负责同志,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市、县新闻媒体记者。

    2011年5月,翟某等12人在李某承包的清丰县某建筑工地打工,李某拖欠35万工资款未付,2012年7月,翟某等12人把李某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于2012年9月判决李某支付翟某等人工资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执行义务。翟某等12人于2013年1月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仍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正值全省“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之际,清丰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加大执行力度,经多方调查后,于2013年4月18日果断将李某在清丰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堡信用社的存款35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这一涉及拖欠12名外地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迅速得以执结,维护了当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了让当事人满意。

    石文英院长在发放仪式结束后指出,集中发放执行款是展示法院执行成果、让社会各界了解、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举措,下一步的工作中,清丰县法院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开展好这项活动,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长期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清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h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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