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清丰县法院审结欧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清丰电信、清丰联通、欧某等10方单位和个人赔偿闫某等26人3508531.59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驾驶豫JR1869“起亚”牌小型越野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渠公路清丰县固城乡和潘生村路口处时,将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杨屯行政村周某驾驶鲁RE6299“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挂下的线缆撞断,线缆致骑自行车路经此处的闫某锋当场死亡,路边群众郭某等17人受伤,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横跨的线缆撞断,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主动自首且事故系多种因素所致,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原告人闫某等26人诉讼请求依照过错程度、法定标准、相关证据进行了考量支持。欧某、周某、车辆保险投保公司、运输公司作为行为人、保险人按比例赔偿1633383.3元,濮阳市通达公司、清丰县公路局作为道路施工方和管理方未尽保障义务按比例分别赔偿526279.73元、350853.16元,清丰电信、清丰联通、清丰县固城乡人民政府作为线缆所有人疏于管理按比例分别赔偿456109.11元、298225.18元、122798.61元,共计赔偿3508531.59元。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涉案主体过多,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及各被害人情绪激烈,我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吃透案情,查清事故原因,理清责任,同时积极和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进行双向沟通,安抚被害人家属,为受伤被害人争取医疗费用,给涉案单位释法明理,让其主动赔偿损失,找到多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方案。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欧某等35家诉讼原、被告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5月2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