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回访对象。每月案件报结后,纪检组、政治处联合对当月所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全部判决、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回访,评价承办法官、其他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行为及裁判效果。
二是明确回访内容。主要是针对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久拖不结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接受当事人馈赠、吃请以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廉洁行为;是否存在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司法礼仪不良的情形。
三是明确回访形式。立案、审理程序中分别做好原、被告的电话号码收集、录入工作,由专人在审结后对当月所结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回访短信,当事人回复短信评价满意档次;对评价为基本满意的、不满意的,以及未回复短信的当事人再进行电话回访。对没有采集到联系电话的当事人组织人员到其家中回访。
四是明确惩戒措施。对回访结果每月进行统计考核,计算出各业务庭及法官的满意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求业务庭和法官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否则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并对法官进行诫勉谈话。
今年以来,该院已对今年所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共回访案件2287件,回访当事人4796人次,满意率达87%。共整改当事人反映事项39项,规范司法细节11处,对2名审判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促进了执法规范,有力提升了社会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