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法官近日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当事人系同一村的村民,责任田又相邻,因被告责任田的水流到原告责任田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到双方责任田仔细查看后,依据事实,主动向双方做了调解工作,不仅顺利了结了此案,而且消除了原被告的心中的怨恨。
据调查,原被告的责任田紧紧相邻,原告的责任田地势比较低,种小麦。被告的责任田地势比较高,种的山药,因山药习性不喜欢水,被告恐下雨后,自己的山药地存有积水,不利于山药的生长,在责任田的地头挖了数道排水沟,下雨后,被告责任田的水自然地排到原告的责任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堵上排水沟,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被告结下怨气,在小麦生长的后期,原告地里的小麦部分倒伏,原告认为系被告向其小麦地排水所致,于是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小麦倒伏是因为麦种所致,并提出种该品种的小麦也有倒伏现象,和排水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原告于2009年6月起诉到清丰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亲自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田查看,仍看到被告当时挖的排水沟,对此被告承认排水沟系自己所挖,但认为原告小麦倒伏引起的减产,不是自己排水所致,不同意赔偿。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在纠纷发生前,关系不错,于是从邻居、好友、法理、人情等方面多次向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最后,经法官调解被告当场向原告赔偿400元结案。对此,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同时向法官表态决不会因此事结下任何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