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诉马某离婚一案中,清丰县法院古城法庭赵志民法官数十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五次调换调解方案,终于使双方友好分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诉马某离婚一案,系李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马某在答辩中仍答辩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会向原告真心道歉,希望在法官的帮助下,双方能和好。法官向原告做调解和好时,原告坚决不同意和好,了解到二人已无和好的可能,法官第二次调整调解方案,向被告做离婚调解工作,被告在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提出原告应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包括给对方的彩礼、赠与对方的东西、按习俗给对方的钥匙钱、摘花钱、办酒席钱,共三万余元。法官向原告做工作时,原告宁愿不要自己的嫁妆,也不愿意赔偿被告一分钱,而被告坚决要让原告赔偿自己的所化费用,不要原告的嫁妆。法官第三次调整调解方案,向双方做返还彩礼的调解工作,依法向被告解释了能认定的只有11000余元,按照比例最多原告能返还彩礼7000余元,但原告同意最多返还4000多元,对此被告坚决不同意,要求原告最少应返还8000元。在此情况下,法官第四次调整调解方案,即在原告把嫁妆留给被告的基础上做彩礼返还工作,原告同意把家具留给被告但要求拿回自己带到被告家中的被子、床单、自己的衣服,不向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坚决不同意,仍要求原告返还彩礼至少8000元。法官第五次调整调解方案,即原告把家具留给被告包括自己带到被告家中的被子、床单,只取回自己的衣服,此方案得到被告的同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为使此案顺利结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法官让被告把原告的衣服送到法庭,经原告当场检验后,才让原被告领走调解书。
本案中,如果按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法判决离婚,涉及财产方面也可以判决原告返还彩礼,并拉走自己的嫁妆,但是,这样对原被告来说社会效果都不好,原告既然不愿意返还彩礼,被告就可能不让取走嫁妆,当事人又要申请强制执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又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社会效果不好。法官的不辞辛苦的极力做调解工作,对自己虽然苦点累点,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达到了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