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通过调解使本是对门邻居的伤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人白某及被害人于某均表示,双方以后要和睦相处,不辜负法官的期望。
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于某系邻居关系。2008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白某将门口附近一片空地的垃圾清除,准备放辣椒秸,于某不让白某在空地上放辣椒秸,二人发生纠纷。当晚20时许,被告人白某从家中拿出非法持有的猎枪,将于某打伤,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次日凌晨2时许,白某到清丰县公安局仙庄派出所投案。
案件到法院后,法官了解到,此案因一般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并无积怨。被告人白某案发后即主动投案,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而法官在接触被害人时,被害人情绪比较激烈,认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受伤给家庭造成很大的损失,也无钱做二次手术。如果本案处理不好将引发双方新的矛盾,甚至形成信访案件。法官为便于调解,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参加调解,并邀请双方所在村的村长帮助做工作,法官从双方以前的友好关系谈到邻里不和的不良后果,希望双方及其家人以后要互谅互让,邻里和睦相处。最后双方协商由被告人白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42000元。对此后果,被告人于某比较满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白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