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冯某被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冯某,现年40岁,系清丰县人,做生意赔钱后想起在集市上“掏包”的生意。2009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乘坐高某的面包车到南乐县张果屯乡集会上盗窃杨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中天手机一部(价值350元);盗窃吴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及金鹏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同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又到清丰县仙庄乡西街路口处,采用脚拌他人电动车后轮转移其注意力的方法,盗窃刘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当晚,被告人冯某看着所窃取的大额现金,心中害怕,次日上午即到清丰县公安局刑侦队投案。现手机二部及现金2600元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