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为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加强缓刑、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预防脱管、漏管的发生,推行了缓刑、管制罪犯告知制度。
缓刑、管制罪犯告知制度即是在对被处缓刑、管制罪犯的判决生效后,向缓刑、管制罪犯分别送达《缓刑罪犯告知书》、《管制罪犯告知书》。告知书有三项内容:一是告知判决的生效时间、负责执行的居住地派出所及到派出所报到的时间;二是告知在缓刑考验期间、管制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及法律规定;三是告知缓刑、管制罪犯自觉服从考察执行机关的监管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告知书由审判人员向缓刑、管制罪犯宣读后,由其本人签收。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
缓刑、管制罪犯告知制度对于帮助缓刑、管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管制期间内更严格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