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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为刑事附带民事农民工受害人追讨赔偿款39万元

  发布时间:2014-05-08 10:42:08


    2014年5月7日,农民工王忠防等人到清丰法院领取赔偿款39万元,并向少年庭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3年1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武学驾驶晋MA4643临“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0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仙庄镇米家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罗相粉发生碰撞,致罗相粉当场死亡。李武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相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到法院后,罗相粉的丈夫王忠防和儿子、岳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而肇事车主三门峡雨鹤物流有限公司及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称被害人系农业居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王忠防等人提供的证据不到位,庭审中双方争执不能和解。庭后审判人员了解到罗相粉生前确实和王忠防长期在濮阳市华龙区打工并居住,其长子在农村随爷爷奶奶生活,考虑到王忠防等人作为弱势群体,举证能力有限,审判人员决定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分别到被害人及其丈夫打工的单位、租住地及被害人次子所上学的幼儿园等地调查相关人员。法官终于取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生前在城镇长期打工并居住的事实,立即组织李武学家属、肇事车主、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最终李武学、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共同赔偿王忠防等人经济损失39万元。

     清丰县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侵犯农民工和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案件,坚持快审、快结,并从严打击,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就高不就低,把弱势群体的诉求化解好、利益保护好,同时力争调解结案,以最快的效率、最好的成效保证赔偿足额到位。

责任编辑:韩丽敏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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