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清丰县法院成功调解发回重审融资租赁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4-05-13 17:39:58


    5月12日,我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吕某诉某乡镇卫生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结束了当事人持续一年多的官司,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9年清丰县某乡镇卫生院需购置医疗设备,因资金紧张,与原告吕某约定:由吕某出资50200元购买设备,供医院使用,原告吕某每月以工资的形式从被告处领取该设备的利润分成,直到被告还清原告吕某的出资50200元,协议终止。后,该卫生院以该协议未经院委会研究决定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不再让原告领取利润分成,要求终止协议。双方争执不下,吕某于2012年10月3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出资50200元。诉讼期间,被告又支付给原告202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经我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出资3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我院重审。案件发回到后,承办法官及时阅读案卷材料,并深入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在详细了解案情以后,法官认为该案件属于发回重审案件,官司打到这个程度,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若直接判决只会激化矛盾,且不利于日后执行,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及时得到保障,案件应以调解为主。

    经合议庭反复商议,制作了调解方案,法官分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三次下乡找到该乡镇卫生院院长鲁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他与原告和解。并先后四次到原告吕某家中,劝说原告以和为贵,做些让步,减少主张金额。看到双方都表现出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式,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法名义,讲述各种利害关系,最终说服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该乡镇卫生院偿还原告吕某23000元;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得以圆满调解。

责任编辑:韩丽敏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4393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