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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审结第一起特别担保追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09 19:53:56


    6月9日,清丰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了第一起因特别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面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信用担保公司60万元;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符合压延机1台、低温烘房1套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5月31日,被告某面业有限公司向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贷款利率为9.56‰,还款方式为一次偿还本金按月付息。由原告某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贷款反担保合同书,被告以其所有的1台符合压延机、1套低温烘房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在清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替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60万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追偿,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清丰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对被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信用担保公司为被告某面业有限公司向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万元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60万元,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后,即享有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符合延压机、低温烘房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被告之间的企业贷款反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韩丽敏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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