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收留为假 容留卖淫为真
收留无家可归的人本来是值得称赞的事,但如果怀着不良目的收留他人,不但不值得赞扬,还可能因此受刑。8月22日,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件,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6月1日,李某在清丰县马村乡新和旅社实施卖淫行为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为新和旅社经营者,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向清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之初,被告人杨某拒不承认指控罪行,坚称自己好心收留李某,不知道其卖淫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14年初先后容留李某、和某、王某等3人实施卖淫行为,共计8次,并从卖淫收益中提取费用。2014年6月1日,清丰县公安局马村乡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新和旅社查获李某实施卖淫行为,随即对李某、杨某等进行询问、调查。李某、和某的证言均称被告人以招聘服务员的名义招揽卖淫女,向她们提供食宿和卖淫用具(避孕套),并约定每卖淫一次被告提成10元钱。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杨某不再抵赖,对容留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清丰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