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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要狠,除恶务尽!”

  发布时间:2009-09-03 08:29:25


    据9月1日人民网头版头条报道,“中国将继续对黑恶势力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9月1 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通气会在北京举行,公检法司等强力部门的领导分别介绍了最近一个时期打黑除恶的相关情况。就法院系统打黑除恶情况而言,自2006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审结生效案件中,重刑率达46.51%,比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30.17个百分点。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黑恶犯罪呈不断滋生蔓延的趋势,而且日益猖獗、残忍,甚至到了无以复加、惨不忍睹的地步,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不对其施以重典,不足以平民愤。党中央的严打决策非常英明果断,“继续对黑恶势力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是非常正确的。尤其是在国庆大典即将来临之际,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显得非常必要而紧迫。“只有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才能有效震慑黑恶犯罪”,这是一般规律。“黑恶势力的本性即豺狼虎豹,你打它也是吃人,不打它也是吃人,反正它是要吃人的,干嘛不索性打它”、“打击黑恶犯罪,就要象打‘落水狗’,要一打到底,直至其彻底死亡,来不得半点心慈手软,否则,它将反咬你一口”。打击黑恶犯罪,必须坚持“打黑要狠,除恶务尽”的方针,把《刑法》条款打紧扣严,决不放过一个漏网之鱼,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究竟什么是黑恶犯罪。黑恶犯罪是指,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为什么要把它们放在一起说呢?因为,自古以来就是“黑即恶”、“恶即黑”、“黑恶不分是一家”。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由此我们认为,“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二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一次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触及死刑条款的,要毫不犹豫地判以死刑,决不能姑息养奸,无论黑恶势力暗中托谁说情施压都不行。

责任编辑:郑喜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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