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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与原被告共拟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9-09-03 08:33:18


    汉文帝时代所实行的“准判决书征求意见稿制度”,即在判决书正式成文前,先行发给原被告判决书草案,征求原被告对判决书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该制度一度收到了非常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空前和谐、稳定。

  到了汉景帝时代,国家又实行了一种更加开明的诉讼制度,即“与原被告共拟判决书制度”。该制度要求各级官府,在拟制判决书时,必须请原被告同时到庭,与原被告一起拟制判决书,决不容许暗箱操作,单方面拟制判决书。

  与原被告共拟判决书的过程,是一个最好的调解过程。在与原被告共拟判决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可以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在原被告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审判官可以从中更进一步发现双方最大的交集点,而后根据双方最大的交集点形成判决书,送达双方后,双方都会再也无话可说,败诉方会自动履行判决,甚至会当庭自动履行判决,即便一时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以后也易于执行。

  汉景帝时代在实行“与原被告共拟判决书制度”后,全国各地的多数案件都是以原告撤诉和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的。判决书往往是共拟着共拟着却自然而然地变成了调解书,要么是原告撤诉,要么是自知理亏的一方当事人当庭道谦,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皆大欢喜。

责任编辑:郑喜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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