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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泽等诉库进才、濮阳市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1-14 17:40:16


要点提示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后的住院治疗应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雇员在住院期间因医院失误造成人身损害的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情摘要

    原告和民泽系和亚飞系之父。2011年5月,被告库进才雇佣和亚飞为其经销户送手机,2011年6月13日,和亚飞开车去南乐送手机,在去南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和亚飞被120急救车拉到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南乐人民医院花费419.93元,后转至转至濮阳市人民医院普外科,花费53904.92元,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和亚飞不幸死亡。2011年11月16日,和亚飞亲属和民泽等四原告将库进才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被告库进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华法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被告库进才的申请,追加濮阳市人民医院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库进才申请对被告濮阳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及存在过错程度进行了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濮阳市人民医院对和亚飞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和亚飞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鉴定濮阳市人民医院对和亚飞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和亚飞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故本鉴定结果本院予以认可。本院酌定濮阳市人民医院对和亚飞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和亚飞系被告库进才雇佣的工人,和亚飞因执行雇佣工作而受伤害,应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和亚飞在该事故中属于单方肇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后的剩余部分由和亚飞应承担30%责任,被告库进才应承担70%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和亚飞从受伤到死亡,随时间的发展先后经过了和亚飞驾车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与和亚飞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这样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和亚飞系在库进才的雇佣下,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这一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为和亚飞与库进才。和亚飞和库进才间因劳务合同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力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一阶段中和亚飞受伤的结果应由和亚飞、库进才依据各自过错大小进行分担,在没有明确各方的责任之前,库进才作为雇主作为雇佣活动的受益方和组织者,具有协助、救治和亚飞的法律义务,与财产损失相比,法律优先保护人身利益。

第二阶段:和亚飞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这一阶段当事人由和亚飞、库进才以及医院三方组成。和亚飞因雇佣活动受伤,作为雇主的库进才当然负担救治义务,在医院住院期间是和亚飞在从事雇佣活动受伤后的治疗期间,应视为“雇佣活动”的自然延续或延伸,和亚飞在住院治疗期间属于“雇佣活动”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医院因医疗失误成为造成和亚飞死亡的结果,属于致使和亚飞在“雇佣活动”中受害的第三人。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将雇员和亚飞的受害经过进行阶段划分并严格区分雇主和医院的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之不同,在审理中追加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在划分责任时遵循先医院后雇主、雇员的逻辑顺序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得到公正、合理的裁量结果。

责任编辑: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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