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一大早,申请执行人张献普的弟弟张献武为我院执行局法官送上一面锦旗,连连称赞“清丰法院的法官廉洁高效,我哥哥的案子一个月就执行完毕了,而且还亲自将执行款送至家中,在此我为我们的好法官点赞!”
被告张会闯与被告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张会闯负责安装被告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的旋流器的彩钢厂房和压滤机的彩钢厂房。但被告张会闯并没有相应安装彩钢的资质。2012年8月1日原告张献普在为被告张会闯安装铁门的工作过程中,被所安装的铁门砸伤。原告张献普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264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张献普的伤情被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张献普腰部外伤截瘫构成三级伤残;(2)张献普的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即大部分护理依赖。因协商未果,张献普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张会闯、被告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献普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0894.9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张献普因下半身截瘫,委托其弟弟张献武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为了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并没有单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张会闯的情形下,经党组决定,执行人员前去山西对被执行人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找。到山西后,承办人员通过各金融部门的省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线索进行查询,并对资金流动频繁的账户及时进行查控。而后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由于账户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一定困难,该公司很快派人来法院协商,执行人员趁热打铁,亲自带该公司人员前往申请人家中,让其目睹申请人的生活困境。经过执行人员释法明理,该公司委派人员当即请示公司领导,促使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山西中奥环宇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张献普405000元,本案依法执结,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