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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约定利息 诉求得不到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14 09:15:48


    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借款人想主张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因为按照《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的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李某在清丰县马村乡销售鸡饲料,被告李某某曾饲养过鸡,二人有业务往来。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别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价值1005元、2700元,共计3705元。当时未付款,只打了二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找多种借口拒不还款。原告于2009年6月20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05元,并偿还欠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李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签合同(欠条)时,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705元。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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