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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调解类法律文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0 11:40:31


    由于诉讼调解有着高效结案、利于和谐等天然的优越性,故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但以多种方式鼓励审判人员积极调解,并把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绩效指标。然而,我们需要注意,民事调解书形成后纠纷实际并未彻底化解,当事人拿到一纸文书仅是实现权利的第一步,其真正期待的是权利的最终实现,即该民事调解书能够如愿履行。

    执行局通过对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情况的调研显示:调解结案后,有大量民事调解书未能自动履行,即使通过强制执行,其中也有约三分之二的执结是基于权利方再次妥协的结果。

    主要类型及成因:

    1、民间借贷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债权人对于借款担保方面的意识相对薄弱,仅凭一味的信赖出借钱款,一旦不能要回借款,只能诉至法院。债权人为了尽快收回借款,往往会作出让步,与借款人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这也让有些借款人假借还款之名,行赖账之实。这种没有任何担保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结案件的情况会大打折扣。

    2、婚姻家庭纠纷。该类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婚前财产、抚养费负担、返还彩礼、共同财产分配、赡养等方面的执行。此类案件虽达成调解,但若不及时履行,因双方赖以维系的家庭关系已解除,双方均各奔一方,大多数人会外出打工,执行难度可像而知。

    几点建议:

    1、调解过程中注意合理运用保全措施。准确理解法律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规定,对于不大可能造成被告或案外人损失的诉讼保全措施,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如采取活查封的保全就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或提供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等值的财产担保。

    2、增加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的诉讼成本。应适时引导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对于有履行期限的调解案件,可推行“附加条件调解法”,即在条文后附上类似“如到期不履行,按……执行”的语句,从而约束义务人,督促其自觉履行调解义务。

    3、注意调解协议的履行即时性。在促成案件调解成功的同时,应及时督促按照协议履行。如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因双方都愿意离婚且已达成协议,应及时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如能及时履行的,可以等双方履行完毕了再送达调解书。另外,对于此类案件,应对婚前财产(一般为女方的嫁妆)及时进行勘验并现场录像,现场查封,以有利于下一步执行。此类案件,只要即时督促履行,一般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是没必要将案件拖入执行程序的。这并非主张“审执不分”,而是“审执兼顾”。

    4、注意调解协议的可操作性。因为当事人双方因法律知识缺乏,虽然能达成协议,但是协议履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造成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应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有利于履行为原则。如调解协议约定父亲由子女轮流赡养,一天保证三顿饭,此类协议如申请执行,办理此类执行案件将举步维艰,建议可附加如不赡养,按每日……给付赡养费。另外,对于有子女的调解案件,建议孩子一直跟随谁生活,可尽量调解孩子归一直抚养一方,避免此类索要抚养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是执行难度大,二是申请人一方意见一般非常大,难以稳控。三是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易更加激化矛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案件的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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