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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4-05-20 11:50:16


    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家庭收入获得相应增加,生活也得到了改善,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三留守”问题。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法院作为群众工作部门,也应该立足审判职能改进群众工作,积极拓展服务空间,顺应社会公众期待。

    一、“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现状

    1、自身维权意识不足。“留守群体”易于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这类群体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受农村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怕与法律扯上关系,更害怕司法程序的繁琐。其中以留守妇女、老人最为严重,总是先入为主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当自身及家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不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反而极力隐瞒,导致犯罪分子肆意横行,司法机关取证困难。

    2、司法救助机制不完善。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法规,但由于配套措施的跟不上,有些内容还缺乏现实操作性,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自身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困难太多,同时也缺乏专门针对“三留守”人员的系统的司法救助措施,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意义认识不足。特别是对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如家庭暴力、虐待、剥夺儿童受教育权等,部分法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例如对于夫妻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法官往往认为即使判决赔偿也是从锅里拿到锅里,在处理上无原则地进行调解,使受害人无奈地接受调解结果,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再加上本身就遭遇取证难的尴尬,受害人想要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4、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社会转型期,司法审判遇到从未有过的挑战,法院对“三留守”人员进行司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还比较薄弱,无论是司法理念,还是审判体制,以及审判实践,都不能及时适应“三留守”人员对公正的要求。有些法官遇到法律关系新型的案件,往往不敢下判或不能下判,使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司法保护迟迟缺位。

    二、“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途径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宣教工作,精选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群体分别在村居、学校、社区等开设法制课,深入农村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留守群体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潜在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防止侵害合法权益事件和恶逆变犯罪事件发生。

    2、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树立对“三留守”人员特殊保护的理念,给留守群体予以司法倾斜,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快结,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涉及婚姻、赡养、抚养等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扩大维权影响,将德、情、理、法融于调解工作始终,对经济困难的“三留守”人员,一律实行“减、缓、免”,对诉讼能力欠缺的当事人,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文书确定的权利早日实现。

    3、加强法官素质培养。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把群众观点融入到案件办理之中,提高法律素养,加强农村“三留守”案件研究,积极应对新类型案件,切实解决留守群体难题,把“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维护农村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4、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将留守群体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构建以法院为主导,政府、团委、妇联等多方联动的跟踪帮扶机制。组织干警与留守群体进行“一加一”帮扶结对,建立“留守群体”信息档案,搭建“三留守”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把保障留守群体权益工作落在细处、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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