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滥用职权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案情摘要
2005年1月至2011年8月王肖磊任清丰县阳邵乡人民政府巡防队员,日常工作由清丰县公安局阳邵派出所管理,履行巡防职责,期间曾在阳邵派出所户籍室帮助拍身份证照片。2010年5月11日,王肖磊在阳邵派出所趁户籍内勤马春广外出之际,擅自使用马春广管理、使用的户籍微机,冒用已死亡的清丰县阳邵乡霍町村村民白雪臣的户籍信息,为濮阳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9日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费志军办理了名为“白雪臣”的二代身份证。同年7月30日,王肖磊又擅自使用该微机,进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费志军出具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将费志军冒用“白雪臣”名义办理的户籍迁至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费志军伙同他人在俄罗斯至大连输油管道上打孔窃取原油400吨,价值193.48万元。期间费志军以“白雪臣”之名购房并结婚。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肖磊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裁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王肖磊是清丰县阳邵乡人民政府巡防队员,其伪造居民身份证以及擅自冒用已死亡人员户籍为费志军办理户口迁移证的行为与其职权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评析
被告人王肖磊擅自冒用已死亡人员户籍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费志军办理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其擅自冒用已死亡人员户籍为费志军办理户口迁移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王肖磊系清丰县阳邵乡人民政府巡防队员,其供述及证人马春广、刘兴和、任忠建证言均证明其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而擅自制作,亦无权出具户口迁移证而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肖磊因受国家机关委托而具有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职权,其实施的制作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的行为与其履行巡防职责的职务权限没有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王肖磊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变更。王肖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管道维修损失,只有被害单位的证明,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费志军在王肖磊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在逃期间盗窃原油的行为与王肖磊的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认定费志军盗窃原油数额系王肖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肖磊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