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爱与责任诠释少年审判的真谛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曲昇霞
少年审判对于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强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而主体的特殊性和国家亲权观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使少年司法从一产生便被赋予了更多制度价值。在发展的过程中,少年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少年法庭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加,而以积极的角色投入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成为少年审判的当然之选。被誉为“少年法院之父”的美国丹佛少年法院法官林奇创立的以“弹性的程序、灵活的方式、亲密的关系”著称的“林奇风格”便是其典型代表。
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江都法院从自身审判实际出发,结合本地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立足感化与帮扶,以生动的审判实践诠释了少年审判的真谛:通过营造温情的审判环境,以圆桌审判减轻未成年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在理解与尊重的氛围中,让法雨春风润泽未成年人的心田;通过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参与团队以及严格执行前科封存制度,让失足少年真正“无痕”融入社会;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帮教,选取一批爱心企业、学校等单位与未成年被告人签订结对帮扶协议,使失足未成年人不再成为权利面前失语的弱势群体,帮助其重拾自信开始新的生活,实现司法的延伸功能;通过建立常态法院开放日、诉讼帮扶、心理帮扶等机制,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适时对有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实现少年司法的预防功效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未成年人法治工作面临着深度发展的新局面。一是在立法层面上,应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系统性。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障体系,应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少年法院法,进一步完善民法监护制度,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使父母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有效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应契合。二是在实践层面上,努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大少审”工作格局的形成,将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范围,逐步建立并完善少年及家事案件并轨审判机制,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更大价值。三是在机制层面上,贯彻共同保护原则,形成协同保护的工作体系。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是家庭、社会、学校和国家的共同责任,江都法院在共同保护中不断创新,从法治文化的传播到“青春护航”基地的有效化运作,从吸收社会力量帮教帮扶到会同区检察院、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阳光护蕾”常态化回访教育,使共同保护真正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