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的顽疾,影响着司法公信力,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执行难表面上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根源在于社会信用体系存在重大漏洞。因此,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民事执行机制的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和惩戒,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制约失信行为,褒扬守信行为,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社会机制。其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既有内化于社会主体思想道德体系之中,对待诚信和契约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也体现为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以及诚信评价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约束作用。
应当说,从历史上看,我国社会十分重视道德层面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论语》中的“四教”“五德”均离不开“信”;“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做事的最起码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价值观念、管理方法、自律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滑坡”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滥用”的现象: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的问题愈演愈烈,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经营风险控制因资信不全面、不对称而难以奏效,市场中充斥着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难以识别的主体,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债务人比比皆是。因此,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促进法院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增强执行效果。执行法院依靠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财产登记、公示系统,能够迅速审查、判断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通过完备的社会协助执行体系,能够迅速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控制和处理。其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从根本上减少执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信用体系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将付出巨大成本,选择自动履行是其明智之举。执行法院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大多数时候不需要直接执行,而是通过全社会共同实施的制约机制迫使其自动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减少了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对抗,更有利于和谐执行、维护稳定。第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从源头上减少交易纠纷,促进自动履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约束和奖惩机制,方便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交易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主,较少进入司法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司法裁决后,以自觉履行裁判为主,较少进入执行程序。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因此大幅度减少,执行难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二、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影响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对于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从解决执行难的需求来看,亟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信用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私人商业秘密与社会公用信息的界限、保护个人隐私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界限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而我国没有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专门法律。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不明,缺乏统筹规划。由于整体规划尚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尚未明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政府和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分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信息封锁仍然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标准规范。三是征信系统不统一不完善,重建设轻使用。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四是失信惩戒机制未建立,重征集轻制裁。对失信约束和惩罚标准不统一,手段不明确,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大,不足以制止失信行为。
三、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执行难的具体措施
正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并将有关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数据库,实现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信用记录随机查控,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功能失调,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甚至在存贷利率等方面获得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媒体曝光、发布公告、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和融资投资活动等,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是充分发挥了信用奖惩机制作用的结果。
第四、法院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既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人民法院要通过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曝光,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由相关部门、行业录入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向其他执行联动单位通报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信息,由联动单位限制其生产经营和生活,加大其失信成本,督促被执行人履行。
第五,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社会征信、信用评价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必须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民事执行工作最为重要的长效机制之一,它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的保障。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将逐步缓解并将得到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