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即企业不能仅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还需要考虑其对消费者、债权人、等造成的影响,即也应当考虑除股东之外的其它有关主体的权益。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没有规定,或是过于原则,这对我国的法律规制构建是很不利的。
本文将对以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完善,包括对现有法律规制缺陷的梳理、法律规制原则的确定、法律规制重要制度的完善,以期对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所助益。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即以股东为中心,追求利润最大化,应当最大努力的维护和提高对员工、对消费者、对债权人、对社区、对环境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对其它国家的响应,时机显然已经成熟,因此我们在原有的规制基础上,不断完善。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企不分,企业被视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企业没有独立地位,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此时,谈不上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只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此时的企业才能是独立的主体。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没有相关立法。2005年我国修改了《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义务”条款加入到《公司法》当中,这是创新之举,为具体规定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之后,国资委、深圳证交所制定了指南或指引,在自己的规制领域里细化了企业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缺陷
我国的法律体系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没有提高足够的制度空间,还有许多制度漏洞和缺陷,因此并不能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效的进行监督和促进。
1、现行规定或笼统或有空白之处。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企业的每个具体行为都可能对社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这些具体行为能够为法律规范去调整,比如鼓励产生积极影响的行为,禁止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但现有规定空泛或没有配套的相关制度,以致流为口号。
2、规定分散,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统筹
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政府颁布了很多法律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但是,这么多的法律部门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而且各种法律、法规只是从自己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去贯彻,这使企业提供不了周延的保护,甚至还会逃避责任。
3、重要的具体制度规定的缺陷
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不足。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监督,尤其是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包括来自两方面的监督,一是来自企业内部的比如员工的监督,这与企业的治理结构有关。二是来自外部的监督,主要包括政府的监督、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现在这两方面的监督都不足。
外部监督中由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不理想。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若想对完善有所助益,笔者认为首先应探讨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因为原则有着提纲掣领的作用,它是法律规制的精神与核心,为以后的立法确定方向。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原则的确立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其规制范围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意味着对过去发展误区的消除,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
2、权利与义务受同等重视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提出是源于企业不能理性看待长远利益,只顾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企业社会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公益意义上的捐赠,所费支出在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予以扣除。法律不仅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要保障企业履行责任后获得权利的实现。
3、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明确法律义务的特征,进而选择运用反向激励,还是运用正向激励,总之是要有区分的对待,而不是一味采用制裁手段,做到奖惩结合。
4、责任内容不同一性原则
法律规制的对象即企业是形形色色的,它们存在规模、组织形式、行业、所有制性质等的不同,继而承担的功能、对社会的影响力不同。社会要求企业担责是有企业活动外部性的考虑。因此,立法者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对不同的主体苛以不同的责任要求,赋予不同的责任内容。
( 二 )企业社会责任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前面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原则,笔者挑选几种我国法律亟须建构和完善的重要的具体制度,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推进它们的完善。
1、企业社会责任监督制度的完善
监督可分为外在的监督与内在的监督两部分。内在监督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在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企业治理结构向被视为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之重要一环。
首先,完善职工对公司的参与制度。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要避免民主管理沦为形式,必须明确它的地位和性质、权力、职能等。
其次,进行政府监督的完善,首先,应采用国家立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完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理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利害,改变以往仅仅关注企业税收和利润而很少去监督企业的行为的观念,应当看到长远利益所在,加强监督。最后,政府应对企业的履行情况定期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认真履行的企业予以表彰,对没有依据法律履行的企业予以处罚。
再次,媒体应该发挥好舆论应有的力量,引领社会监督,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赞扬和深度宣传,对逃避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强烈谴责并公开,为社会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
2、激励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激励制度最基本的一点是,应使主动承担责任的企业不会因自己的行为受损,企业如果进行了相关履行,却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与那些不去履行的企业相比,自己丧失了优势甚至在竞争中沦为劣势,进而有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可想而知,负责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少。
完善相关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强化法律责任。惟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企业才会惧于违法成本而不敢恣意行为,可以强制企业去履行社会责任,能有效避免企业损害消费者或公众的利益。
3、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评价制度的确立
我国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并不断完善。现在虽存在许多的产业名录等,而且有诸如国家电网履行责任指南的企业内部标准,但是它们发挥作用的领域有限,我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实现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