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的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问题却不并简单,例如,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配、本金利息的认定等问题。笔者总结分析清丰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谈谈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及解决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主体的构成上,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还有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二)在借款的形式上,具有不规范性。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并且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大多以借条形式起诉,掩盖了其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许多建筑工程、买卖等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为方便实现债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向其出具了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借条,在起诉时,这些借条掩盖了其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代之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
(一)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审判实践中就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出借人往往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他证据。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上百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缺乏书面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作出正确判断。
(二)借款利率约定多样化,本息查清难度较大,逾期违约金要求过高。借贷双方多约定利息,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但普遍远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 倍。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 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多为借款本金的30%,或者按日千分之五约定,对于出借人在要求逾期利息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如何处理,各地不一。
(三)借贷担保方式多数约定不明。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
(四)签名不规范,笔迹鉴定难。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加之人们证据意识谈薄,使得相关借贷文书制作不完备,给日后鉴定造成困难。例如:允许他人书写或打印好借据内容,自己在签字确认;以为是当场书写的字据不可能有误,不加辨识或简单核对便予认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鉴材的形成具有复杂性。以签名为例,既有自然正常的签名,又有摹仿的签名;有的受到书写人病理、酒后等因素影响,也有受到书写条件如姿势、衬垫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书写人受到胁迫而心生恐惧,也有的蓄意赖账而故意伪装。如遇上是单一鉴材上的单一签名,鉴定难度非常大,影响书写证据作用的发挥。
(五)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清丰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或找不到被告只得发公告送达文书,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六)存在以借条形式起诉的虚假诉讼问题。虚构债务的当事人通过向串通方出具借条,骗去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利益;或以此骗去法院保全裁定抢先保全自己的财产,使真实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三、解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难点的对策
(一)强化自身职能,做好审判工作。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或欠条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注重客观事实,发现可疑债务,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尽量查明借款缘由和经过,进一步核实旁证材料。如果难以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一旦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当事人难以接受,可能引发上访、缠访。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分析研究双方提供证据,释明争议要点及举证要求,因案分配举证责任,还事实的本来面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证据审查,力争查明案件事实。首先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从出借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注重对借款事实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大额标的案件,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与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其次,特别关注部分存疑案件。对于批量性、标的额较大,出借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借款人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案件的,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最后,查明案件真实的法律关系。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中,查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对于有疑问的借贷案件,除了对债权凭据严格审查外,开庭时应要求原告本人到庭,仔细询问借款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过程、在场人等细节,力求从这些细节中找出矛盾之处。对有数份债权凭据的案件,要分析数份证据之间有无冲突之处。
(三)强化诉讼调解,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借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当然,审判人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是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另外,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民间借贷纠纷直接关注民生,有的可能是一家一生的积蓄因借款不当,导致全家陷入生活困境,为此,法院一定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审执结合,积极打击虚假诉讼。充分利用构建的全国执行威慑网络机制,建立审执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可以通过该系统查明某个出借人在某一时期的借款情况,便于查明该出借人是否利用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同时,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财产信息公布于该平台,便于法院在审理同一借款人作为被告的不同案件时,及时送达被告,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通过引入测谎技术手段,利用测谎技术作为辅助证据解决判案难题。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呈报庭长、院长,充分发挥庭、院领导对案件的指导、监督、管理作用。
(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同时对查明的虚假诉讼案件或高利贷、赌博等不法案件,要依法予以制裁。对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