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诉被告清丰县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700多元的饭费经过三任村委会干部的更替达十年之久没有偿还,起诉到法院后,经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的村委会主任当庭向原告付清了饭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1999年前后,被告村委干部多次在原告饭店就餐,拖欠原告餐饮费727.5元,由当时村委会会计马某向原告出据了两张欠条,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07年2月3日被告村委干部李某在两张欠条上签名认可了欠款事实,但未付款。因被告班子的更替,本届村委班子认为是上届班子就餐的费用,不愿偿还欠原告的餐费,原告于2009年6月起诉到清丰县法院。
法官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向被告现任村委会主任了解案件的情况时,现任村委会主任极力躲避,法官多次乘早晨或晚上去其家中向其做思想工作,现任村委会主任终于同意代表村委会出庭。开庭后,法官做调解工作时,拿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让现任村委会主任查看,并向其解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村委会的负责人虽变动,但村委作为诉讼主体,没有改变,因此,虽然系上届村委的债务,本届村委仍有偿还的义务。被告村委会主任,在法官的解释下,当庭向原告偿还了欠款,并向原告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