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据对我院受理案件的统计,2013年受理赡养案件85 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占数4%,今年1至10月份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02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总数4.2%,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一、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
1、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农村现在已形成打工的浪潮,种地不如打工挣钱快,青壮年几乎全部出门,收入增多,视界开阔,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原来的家庭生活观念、生活局面受到冲击,婚姻生活逐步出现不协调,夫妻一旦出现对立情绪,往往老人首当其冲,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孤立,特别是农村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质不高,老人几乎成了出气筒,不给饭吃、打骂、克扣、拒付赡养费用和物资等等屡见不鲜。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就是由于夫妻、妯娌、郎舅之间存在“心病”而逐步变得复杂。
2、农村的多子女,子女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子女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剑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等等。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领带于子女供养。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3、部分赡养人缺乏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部分农村赡养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不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只是把老人当做是家庭的负担,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在农村,老年人虽然勤劳了一辈子,但他们大多从事的是传统的农业体力劳动,经济收入本来就低下,随着年老体衰、生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油尽灯枯”,生产、生活技能逐渐消失,连最低的收入也达不到了,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子女产生嫌弃其无能、怨恨其偏心等心理,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4、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已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5、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严重。农村老人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籍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父母往往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供养老人应该由儿子负担,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6、部分老人自律意识不强,沾染陋习。在现实社会中,有的老年人自律意识较差,有的甚至还沾染了陋习,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常有发生,造成赡养无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以长者自居,家长作风、思想严重,过多指责家庭成员;二是不肯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终日东游西逛,好管闲事,招惹是非;三是沉迷于麻将、扑克、纸牌等游乐活动,甚至参与赌博,直接影响身心健康和经济开支;四是偷偷变卖家庭财物,引至家人反感。
二、针对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对策及建议
(一) 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针对农村近年来赡养纠纷不断增加,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等社会现象,人民法院要与村委会、民政、妇联等部门相互配合,在农村弘扬敬老养老美德,形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全员上阵的强大的宣传网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标语、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法。在全社会养成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二)开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要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俗话说“亲人没有隔夜仇”,只要肯下功夫多沟通,肯倾听多商量,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审理。要多建立巡回审判法庭,针对典型的赡养案件,开庭到村、开庭到户,让赡养案件走进百姓的田间地头,由村委会协助组织、邀请村民进行旁听庭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同时,要解决赡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出发,尽快将赡养款执行到位。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规范家庭分家协议。协助村集体组织开办老年人活动室,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转移老年人的生活注意力,引导老年人安享晚年,不对子女儿媳指手划脚、说长道短。破除子女成年后即分家析产陋习,引导父母与多子女兄弟之间正确分家,正确区分赡养协议与分家协议,不把赡养协议与分家协议写在一起,减少家庭摩擦。
(四)探索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政府可筹资建立公共养老机构,成立养老基金,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在保费上可实行相应的减免。建立代位赡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比较有特点的“以老养老”案例。即: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这些案件中,赡养人本身就是需要他人赡养者,如果强制性判决赡养人尽赡养义务十分不尽情理,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尽管目前此类现象还不甚太多,但这类现象将逐渐增多的可能却是无可争辩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