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学勇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格局,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关键一招。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就是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严格依法律和法定程序办案。
周强院长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促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完全符合现代刑事法治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庭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以庭审为中心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事实调查在法庭。查明犯罪事实,是依法公正定罪量刑的前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应当以庭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为根据,否则,定罪量刑无从谈起。在法庭调查中,不但要查明定罪事实,而且要查明量刑事实;不但要查明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意查明酌定量刑情节;不但要查明从重的量刑事实,而且要查明从宽的量刑情节;即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也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为公正判决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目的是让法官开庭前更好地知悉案情,更好地把握焦点、争议问题,提升庭审的针对性、有效性,但绝不能因此搞有罪推定,先定后审,导致法庭事实调查走过场。
证据展示在法庭。在法庭展示证据,就是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通过庭审来确认、裁断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证据必须经过庭审程序(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凡是用来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按照一证一质的要求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证明事项确实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可以作为一组证据出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程序,但不能省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庭前会议不是法定程序,绝对不能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削弱庭审功能。对于在庭前证据开示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同时,对于关键定案证据,也应当在庭审时重点展示。非法证据必须经过庭审程序才能予以排除。
控诉辩护在法庭。庭审的功能,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共同参与下,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解决问题。控、辩、审是庭审的基本格局,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主持。庭审质量的高低,关键在于主持庭审的法官。法官是庭审的“指挥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规范地主持庭审。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重点、疑点和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善于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这些方面展开调查、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不但要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而且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法律适用特别是争议问题的意见。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保证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均等的诉讼权利和机会,特别是不能随意打断、制止辩护律师的发言,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查明事实、解决争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作用,做到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居中裁判。
裁判说理在法庭。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裁判结果固然重要,但结果能不能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关键在于裁判说理。长期以来,法院办理的案件,裁判结果通常是正确的、公正的,但普遍存在只讲结论,不讲理由,或者表述得过于简单,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本来公正的裁判也心存不解甚至不服。裁判说理,不但要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依据和理由说清楚、说透彻,而且也要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特别是辩解辩护意见一一作出合法、合理的评判,把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说清楚。不但要在法庭上说,而且要在裁判文书上说,并且公开于众。通过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意见和理由,不仅要使其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裁判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所接受,才能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
公开庭审是审判公开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是例外。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刑事案件都要公开审理。要彻底改变过去把内部审查、内部研究作为审判工作重点的习惯做法,把庭审作为全部审判工作的重点和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庭审,定罪量刑辩论在庭审,裁判说理在庭审,特别是把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在法庭,解决在法庭。越是重大敏感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媒体炒作的案件,越是具有庭审肇事因素或被纠缠的案件,越要精心组织好公开审判。通过看得见的高质量的庭审,不仅使法官对审理的案件心中有数,也使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心中有数,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看到客观真实的审判,使法庭真正成为澄清事实真相、消除揣摩猜测、展示司法公正的平台。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格局,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关键一招。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就是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严格依法律和法定程序办案。既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又要在审判中严格遵循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程序法治等原则,通过公开公正审理、严格依法裁判,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促进刑事诉讼整体水平的提升,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以庭审为中心,既是对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最真实的检验,也是实现法官自我完善,迅速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刑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强大推动力。推动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