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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发布时间:2014-11-27 11:11:45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求是》2014/22    

核心要点: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进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建设,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强大组织动员能力,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

    ■ 现在,总有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甚至别有用心地将二者对立起来,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

    ■ 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由该国具体的国情决定的,必然要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 相对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实践的概念,它是法律体系及其运行、实施的过程和实现效果的统一整体,包含着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守法、文化等要素,是一个既庞杂又严密的系统工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支柱。

    编者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是贯穿全会《决定》的一条红线。这条道路有何鲜明特征?如何走好这条道路?本期刊发三篇文章,从不同角度予以探讨。

    坚持党的领导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陈冀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坚实的基础、最鲜明的标志、最根本的保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能不能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能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实现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命运和成败。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中国的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

    中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体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根本要求的法治。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最根本标志。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改变性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取消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决不能淡忘,决不能丧失警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进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建设,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又需要末端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法律实施中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敏感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及国家机关的关系,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和复杂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广泛凝聚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才能有效抵御法治建设的各种风险。

    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现在,总有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甚至别有用心地将二者对立起来,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

    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彻底澄清。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允许削弱党的领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不可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而必须通过依法治国把党的正确主张、人民的共同意志、国家的科学决策有机统一起来,偏离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还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立起来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着重于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干预具体案件,也就是抓大事、管根本。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治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实现了法律化,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司法工作贯彻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建设法治中国,既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搞所谓“司法独立”。

    有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决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使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具有一致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是法律权威的支撑力量和维护力量,法律权威是党的权威的体现和党执政的法律依据。

    还有人提出所谓“宪政治国论”,让党靠边,认为宪政就是不承认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不是宪政,就要反对。这既是对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误读,也是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的否定。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历经千辛万苦,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国情,有利于发扬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坚持和完善这个好制度,而去改弦易辙效仿西方宪政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搞西方所谓“宪政民主”,更不能否定以至取消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责任编辑:杨绍华 姚瑜坪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辩证统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根本立足点。法律的产生、性质和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并反映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诸关系的。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然是由该国的国情决定的,必然要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相适应。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其政治文明包括法律文明,都是各国人民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通过长期探索、反复实践,不断总结完善而积累起来的。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我们党重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源远流长。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苏维埃政权和抗日边区政府中就开始探索法制建设,依据当时革命的形势和任务制定法律,维护人民利益,赢得了广泛的支持,巩固了革命政权。在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通过制定《共同纲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等一系列立法实践,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但在“文革”十年动乱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全面破坏,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历史证明,唯有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政治昌明、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证明了的根本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带领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些历史性成就有力地证明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从中国实际出发,就要明确我们面临的实际是什么。当前我们面临的最大实际,就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就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重大考验,就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光荣任务。我们要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要做到从中国实际出发,就要增强理论自信和实践自觉,解决认识上“怎么看”和实践中“怎么办”这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在认识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要重视对当前各种社会思潮的鉴别、批判和引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理论武装和理论宣传。在开拓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思想领域的激烈交锋。我们对各种思潮要仔细甄别,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只看到法律术语的字面意思,更要分析背后隐含的政治本质。比如,有的人鼓吹全盘西化,奉西方模式为圭臬,把西方模式说成是“普世价值”,其实质和要害,就是主张用西方资本主义模式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警惕错误的思想认识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对于那些企图通过模糊认识来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乃至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错误思潮,要坚决抵制。要深化法治理论研究,将研究历史、研究现状与研究理论结合起来,在研究中体现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回应实践中的迫切需求。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在实践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要处理好传承与借鉴的关系,处理好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我国有着丰富的古代法制文明和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法结合”、“明德慎罚”,重视道德教化,主张社会和合。我们要从中寻找法律智慧和经验,传承有益的精华,择善而用。对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和经验,绝不能照搬照抄。“飞来峰”易倒,“西化”行不通。二战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全盘复制西方模式,脱离本国国情,不仅没有实现民主法治,反而造成社会动荡。在借鉴国外法律文明的有益成果时,应当侧重于对法律原则、法律技术等现代法治共性要素的合理借鉴,而不是对制度和条文的生搬硬套。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涵盖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适应时代的变化,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体系的设计与发展必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总框架、总要求相适应,这样才能保证法治体系符合国情,能够与其他体系相互协调,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总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立足于总结我们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既要传承历史,积累经验,又要把握现实,着眼未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生动的法治实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用法治精神推进改革大业,必将会创造出新的法治文明!

    责任编辑:杨绍华

坚定总目标 明确总抓手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总目标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治国进程中一次重大飞跃和更高的目标追求。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和坚持“三个法治”一体建设,到这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表明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与升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总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引领,确定总目标是我们完成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务的决定性因素。这次全会完成了一次历史性跨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总目标的确立,体现了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发展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带领全国人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既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又决不照抄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坚持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些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总目标是我们党在深入研究总结以往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基础上,针对现实问题,形成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的顶层设计,也是对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不能顺利实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有了这个总抓手,才能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总目标应突出把握的总抓手。全会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对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它是法律体系及其运行、实施的过程和实现效果的统一整体,包含着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守法、文化等要素,是一个既庞杂又严密的系统工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支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重要支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保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来把握总目标、贯彻总目标,把总目标落在实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

责任编辑: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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