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司法鉴定结果采信率,我院司法技术室推行鉴定制度公开、选择鉴定机构公开、鉴定过程公开、鉴定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2014年我院司法鉴定的采信率达到100%,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鉴定制度公开。为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职能及职责,了解自己申请司法鉴定后的权利义务,司法技术室将各项司法鉴定制度、监督员、监督电话等制作宣传版面上墙张贴,使当事人一目了然。
选择鉴定机构公开。采取“开庭”式选择鉴定机构,监督员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告知其权利义务、风险与责任;同时向当事人核实委托鉴定事项、提供的鉴定证据与其申请的事项和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是否经过开庭质证。若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即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鉴定拍卖规定》由法院纪检监察人员随机抽取,提高鉴定效率。
鉴定过程公开。对鉴定机构人员需要出现场的,司法技术室均提前告知当事人,要求双方当事人至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异议的地方可当场提出,直至当事人完全认可后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勘验后当事人发现有遗漏的地方或错误的地方,可以向司法技术室反映,由司法技术室协调鉴定机构重新勘查。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鉴定规定的,当事人也可以随时提出,使整个鉴定过程透明、公开。
鉴定结果公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立即向委托部门送达,由委托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随时至司法技术室咨询,对疑难复杂专业性问题,由督办员向鉴定机构咨询后再向当事人反馈,必要时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说明,当事人仍然有异议的,即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确保鉴定结果公正性,至目前,鉴定结果采信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