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院法院共受理司法鉴定178件,其中法医鉴定142件,占总鉴定数的79.78%,为确保法医鉴定优质高效,我院五举措推行法医鉴定工作,更好地服务审判。
一、鉴定材料指导收集协助配合。法医鉴定材料多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资料及报告、用药清单等,在众多的病历中,技术室协助合议庭指导当事人针对性提供鉴定所需的病例材料,如伤残鉴定,只要伤者提供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影像资料及报告,若是用药合理性审查,则除了前述材料外,还要提供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报告、内固定合格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以此确保法医鉴定高效快捷。
二、公开鉴定选择过程。我院在当事人选择法医鉴定机构时,采取“开庭”式选择方式,督办员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与责任,同时向当事人查明需对鉴定机构委托的鉴定事项、提供的鉴定证据与其申请的事项和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是否经过开庭质证等,并把备选鉴定机构名录向当事人说明,供当事人协商选择。若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即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法院纪检监察人员随机抽取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机构的地址及收费标准,让当事人到鉴定机构协商交费,杜绝“三同现象”。
三、对外委托及时准确。在双方当事人明确需鉴定事项并选择好鉴定机构后,司法技术室与受托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将鉴定材料送达受托鉴定机构,有鉴定机构及时审查鉴定材料,在鉴定材料完善后,及时约定双方当事人当场进行鉴定。对每一件对外委托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明确鉴定时限,超过时限则说明理由,无理由的暂停委托,确保科学、及时、高效。
四、鉴定结果高效反馈。受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司法技术室立即向委托部门送达,同时,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技术室及时对其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纠正。确保在每一环节技术室监督到位,如发现鉴定机构鉴定出现瑕疵,及时向其发送司法建议或暂停委托,确保鉴定结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促使案件高效审结执结。
五、耐心细致解答疑惑。当事人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技术人员应接受主审法官要求对其进行认真审查。遇有确切不能构成伤残的或者鉴定结论明确无误、确无必要重新鉴定的,司法技术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毫无保留地告知主审法官,辅助主审法官作出不予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决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随时至司法技术室咨询,对督办人也搞不懂的有关专业问题,由督办员向鉴定机构咨询后再向当事人反馈,必要时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说明,当事人仍然有异议的,即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及时解答疑惑,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