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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关于委托执行案件 执结率偏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5-02-09 15:45:29


    委托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执行制度,对于降低执行成本,节约执行资源,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随意委托、文书回复不及时、懈怠执行等情况,造成委托案件执结率偏低,胜诉当事人不信服、不满意。清丰县法院对2012年以来的委托、受托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汇总,找出影响委托执行的障碍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委托法院对当事人情况审查不严、法律文书粗糙,存在错漏现象,对委托执行的线索不具体、不详实。二是受委托法院了解案件情况难。受委托法院无法了解被执行人的现状,很难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策。三是受委托法院结案难。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仅是按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曾经的住所地、户籍地或工商登记地位于受托法院辖区,但事实上被执行人早已变更住所,或长期在外务工,或不在原注册地经营,在受托法院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是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沟通难。很多委托法院在收到受托法院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函后不予答复。而为了结案,受托法院在致函后不论委托法院是否答复也均作结案处理。五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久拖不执的现象。基于案多人少压力,在同等情况下,受托法院往往重视自身的执行案件,轻视委托案件,甚至长期拖延,成为“抽屉案”,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以执行。

    清丰县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受托案件收立案程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执行立案程序,将受托案件的执行纳入本院的执行流程管理。二是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沟通力度。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加强对执行线索、执行动态的信息共享,凝聚执行合力,共同推动个案执行效果。三是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委托法院应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委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当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视情况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提级执行或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四是加大对受托案件懈怠执行的处罚力度。对于受托案件执行不力,存在故意拖延执行的,由其上级法院对受托法院和具体承办人给予处罚。加大对委托执行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应坚决严肃处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予以曝光。

责任编辑:杨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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