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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困难记心怀 化解纠纷不言败

  发布时间:2009-10-19 09:02:56


    近日,清丰县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件长达4年的案件,使得两起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清丰县马村乡某村村民苏某,于2005年10月将其收购同村村民的周麦18号种子11372公斤以1.56/公斤的价格卖给某种业公司。该种业公司在支付部分价款后,对所剩余的6960元价款,以其认为合理的抗辩理由拒付。因此,苏某无力支付所在村8户村民的种子款,8户村民作为共同原告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种子款。本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苏某支付8户村民种子款等7000余元。由于苏某无力承担付款义务,8户村民于2007年6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007年7月6日,苏某根据某种业公司提出的同村村民S与邻村村民常某欠该种业公司麦种款的事由,一纸诉状将S与常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二被告偿付其该种款6960元并承担其合理的费用。本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某种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三人某种业公司支付原告苏某价款6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某种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9月初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在对此案的重审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本着解决当事人困难,化解纠纷的方针,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针对查明的第三人某种业公司与苏某的同村村民S、邻村村民常某之间因麦种买卖和回收之间的纠纷尚未定论,某种业公司将对苏某所负债务转移给S和常某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认可的事实,先后五次到住所地位于濮阳市区的某种业公司,与该公司的主要领导以及法律顾问就其抗辩理由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公司就其对苏某所负的债务转移给S和常某,因S和常某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致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导致苏某的债务不能实现,因此,公司应对苏某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从关注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角度,把苏某因该价款未得到清偿,致使其所在村的8户村民将其告上法庭,且在执行程序中,因苏某无力执行,引起了包括苏某在内的9户村民生产和生活出现困难的事实,以及国庆60年庆典在即,本着为社会稳定应当尽一个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的视角,多次进行劝导,终于感化了公司领导。但由于公司目前经营中也出现困难,该公司提出了以其经营的复合肥抵偿债务的解决本案。为此,审判人员又将此告诉苏某,开始苏某想不通,认为对方负债就应还钱,这是自古以来永恒的道理,坚决不同意以物抵债。审判人员对此并未放弃调解,又先后多次到苏某家中进行调解,苏某及其家人被法官的真诚打动,表示同意以物抵债。但同时又担心将化肥放到家中一时用不完,卖不出去而遭受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又与执行人员一道,共同对该村的8户村民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讲明由于种业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力支付苏某现金,且苏某也不能以现金方式履行债务,当下正值秋收秋种之机,以复合肥抵债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充满爱心和诚心的调解中,8户村民认同了该解决办法。至此,一个连环购销案终于在春风化雨般的调解中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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