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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法院严禁工作日饮酒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24 15:38:01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友饮酒;

    三、严禁携带警械、案卷、机要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四、严禁开警车、着法官服、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批评、诫勉谈话,并扣发当月文明单位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半年文明单位奖;对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扣发全年文明单位奖,调离原工作岗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违者所在的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两人以上违反者,重点追究职位高者。党组成员有接待任务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向纪检组请假。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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