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管制期间又犯新罪的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剩余刑期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管制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其中原判罚金四千五百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清丰县双庙乡李庄村如意超市门口,将清丰县双庙乡李庄村村民王某某停放在如意超市门口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电动车价值3900元。2015年2月10日罗某某主动到清丰县公安局双庙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罚金已缴纳。管制期间自2014年4月9日开始,折抵刑期30日,至2016年3月9日刑满。罗某某在管制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尚未执行的管制刑期为一年又一个月。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余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