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容留朋友吸毒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23 09:58:39


    自己不吸毒,容给他人吸毒,这样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18日、20日、21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其位于清丰县高堡乡樊堡村的白铁市场铁皮加工门市内,在明知其朋友吴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樊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Y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72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