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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不止,源于惩罚过轻

  发布时间:2015-08-03 11:09:55


    不仅需要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还需要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

    药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然而,近年来,假狂犬疫苗、假治癌药、毒胶囊……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已呈高发态势,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疯狂地进行假药生产销售,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人民群众求医问药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系列假药大案得以破获固然值得庆幸,但我们不得不反思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的原因。从犯罪特点上看,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与他们隐蔽性加强、反侦查能力增强,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有关。但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制售假药违法的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不够,致使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低,收益高,难以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去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置入罪门槛。

    然而,这样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似乎仍然无法彰显国家惩罚制售假药严重犯罪行为的决心,客观上造成了制售假药者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过轻,仍不足以震慑假药犯罪。正源于此,很多假药制售者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专门制造仿冒假药的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他们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对其惩处就不会很严厉。

    当前,我国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再加上制售假药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当下,必须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而且还需要立法部门重典治乱,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必须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假的高压态势,实现社会共治格局,从而使制售假劣药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责任编辑:Y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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