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父母失去了儿女,孩子失去了双亲,这是一场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在清丰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人和保险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余万元。10月27日上午,被害人家属来到清丰法院,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感谢法院多次调解,得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丧亲之痛得以慰藉。
2015年4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豫J58921“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豫J3472挂货车沿S20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巩营乡吉村路段,与道路西侧吉村路口驶出由南向北行驶的豫J85481“东南”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东侧发生碰撞,致豫J85481轿车驾驶人韩某某当场死亡,轿车乘坐人韩某某妻子巩某某和女儿韩某欣抢救无效死亡,轿车乘坐人韩某浩受伤。经查明,石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和医疗费共计77560元。
由于此次事故造成三死一伤,被害人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调解难度很大,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一次又一次地到交警队、保险公司、被害人家中和被告人家中了解情况,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车主、保险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最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2万元,被告人家属、车主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5万元(不含已经赔偿的77560元)。
今年以来,为更多的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起法院的社会责任,清丰法院积极促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结案87件,调解率92%,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