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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仍要还婚内债务

  发布时间:2015-11-05 09:04:47


    勾某通过中间人认识了经营种子公司的程某。2013年8月11日,程某因经济紧张向勾某借现金25万元,程某当场向勾某出具借条,后勾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程某催要借款,程某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拒不偿还勾某借款。勾某向程某的妻子马某催要借款,马某称她与程某已离婚,对程某借款之事不知情且程某未将此笔借款用于双方生活,程某的借款马某不应偿还。无奈之下,勾某将程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马某和程某偿还原告勾某借款25万元。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于2013年8月向原告勾某借款25万元,被告马某和程某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虽然马某辩称程某借款她不知情且此借款没有用于双方生活之上。但此借款发生在两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程某借款时并未向勾某约定说明此25万元借款是程某自己的债务与马某无关。程某和马某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没有第三人证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    

文章出处: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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