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清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上级精神,在全县开展农村卫生改厕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要在西阳邵三村、四村分别改造150户,每户由国家补贴500元,由阳邵乡政府与两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确定了两村的村主任李凤山、刘明月为具体责任人。2月份,邵建平经熟人介绍,承包了这项工程,5月份,在西阳邵三村、四村分别改造71户、54户,数量上并未达到文件要求,为通过爱卫办验收,邵建平伙同李凤山、刘明月利用村委主任便利,伪造改造名册,虚报175户,骗取公款87500元据为己有。
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李凤山、刘明月辩称其参与改厕与村主任的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况且并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邵建平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改造一个厕所需花费620元,不虚报书目无法收回成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凤山、刘明月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负责本村改厕工作,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明知自己改厕户数并未达到150户国家发放补贴的标准,利用村委主任职务便利,伙同邵建平伪造改厕名单,私自签字盖章,骗取国家补助款,其三人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贪污罪。关于邵建平认为改厕一户需花费620元,每户国家补助500元不足以收回成本,法院认为农村改厕是国家支持的项目,每户补助500元是国家的政策扶持,作为承建方认为不划算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并不能成为套取国家补贴的理由,其在开局发票过程中依法缴纳的税款属于其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取得工程款的必经程序,不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李凤山、刘明月、邵建平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又六个月、五年又六个月,违法所得8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