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3月,清丰县法院共受理7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5件均为不服强制戒毒案件,且在程序或事实认定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第一、不注重吸毒检测。只对一个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吸毒检测。其他四个案件均以当事人认可吸毒事实代替检测程序,导致程序不完善。第二、不追踪社区戒毒。只有一个案件有社区戒毒材料,其他四个案件均在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基础上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扩大了《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导致适用法律不准确。第三、对两类毒品界定不清。有两个案件适用“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规定,但对冰毒和麻古是否为两类毒品认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第四、事实证据链条不扎实。认定吸毒事实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导致证据不扎实。
为此,清丰县法院付淑玲建议:1、研究立法原意。根据《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基础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还需要考量“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节。鉴于我国社区无力提供更多的戒毒条件,建议充分挖掘相对人“戒毒证据”:社区戒毒、自行服用戒毒药物或强制戒毒的材料,用来证明相对人难以通过各种途径成功戒毒又吸毒的事实。2、统一司法适用。《禁毒》法第二条将冰毒和麻古列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为一大类。但《禁毒法》第一条 “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立法目的倾向于将冰毒和麻古列为一大类。对于冰毒和麻古是否为两类毒品,建议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3、注重检测程序。吸毒群体有隐蔽性,一般不易当场被公安机关发现,多数是事后吸毒人员被举报或自首被查处,但吸毒尿检检测有效期为24小时,导致吸毒尿检检测制度形同虚设。建议公安机关设置禁毒“检举员”制度,随时发现吸毒信息,随地进行尿液检测。4、形成证据链条。建议公安机关收集吸毒证据,注重同伙吸毒人员笔录材料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尽量避免相对人一人认可吸毒事实作为“孤证”,防止相对人开庭翻供,事实认定摇摆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