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靳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郭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靳某、郭某系舅甥关系,2009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载着靳某行至清丰县朝阳路,看到被害人唐某所骑电动车遂起盗窃之意,二人尾随唐某至绿城超市门口。唐某将电动车停放于门口进入超市后,郭某在靳某的掩护下,将车锁撬开,盗走价值1800元的电动车,靳某欲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被告人郭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失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