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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实施抢劫 被判刑罚悔之已晚

  发布时间:2009-11-17 08:42:41


    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库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2007年10月份,王某鹏(另案处理)、杜某、杨某(二人已判决)预谋抢劫杨某的网友郝某甫。2007年10月9日,杨某将郝某甫、郝某芳二人约至清丰县城,王某鹏联系杜某等人实施抢劫。当日18时许,被告人库某和杨某、王某鹏、郝某甫、郝某芳在勾韩村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王某鹏让杜某通知王某飞(已判决),王某飞赶到后,王某鹏安排杜某、王某找人在韩村乡马韩村高速涵洞附近抢劫郝某甫、郝某芳。饭后,在王某鹏的授意下,被告人库某和杨某将郝某甫、郝某芳骗至马韩村西高速涵洞附近,在此等候的杜某国、王某飞及其纠集的陈某等四人(均已判决)采取殴打、搜身的手段抢走郝怀某甫、郝某芳波导牌手机二部(价值500元)、现金100余元、银行卡一张。随后,杜某、库某二人到清丰县城从银行卡内取现金100元,其他人在现场看管郝某甫、郝某芳。取钱回来后,王某鹏等九人离开现场。现郝某甫的手机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库某系共同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库某相对于王某鹏、杨某、杜某、王某飞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库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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