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朱某在清丰县工会附近网吧上网,看到网吧内一少年陈某频繁用大额人民币购买游戏币、饮料等物品,便顿起歹意,后看到陈某外出,便伙同他人尾随其后,行至偏僻处时赶上陈某,持砖威胁陈某交出身上的钱,陈某惊吓之下交出了1700元钱,朱某等人得钱后逃跑,陈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向陈某询问被抢情节时,觉得事情蹊跷,一个十三四岁的少年怎么携带这么多现金,便询问陈某被抢现金来源,陈某支支吾吾说出了是前一天因无钱上网偷了他人2000元现金,已挥霍掉300元,剩下的钱被朱某抢去了。经查陈某未满十四周岁,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