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石某,现年35岁,清丰县人。1996年5月29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6月4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9月5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7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六个月,200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7年9月21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九个月,2008年6月18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九个月,后因患病保外就医。2009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清丰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内发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遂实施盗窃,石某骑盗窃的电动车行至中医院大门东30米处被电动车车主邹某发现并抓获。该车价值1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