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南乐县千口镇千口村村民闫某的父亲闫振忠来到我院,向我院行政庭送上一面锦旗,上写“一只烟一口水未饮,司法公正以理服人”,赞扬了我院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公正的办案态度。
2014年1月1日闫某与南乐县千口镇人民政府订立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闫某即被安排到南乐县公安局千口派出所当巡防员。监控显示2016年1月某日下午三时闫某来到千口派出所户籍大厅,后离开。下午五时许闫某在千口镇千口村十字路口东北角从闫甲某的轿车下车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认定为猝死。南乐县千口镇人民政府向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6年5月3日,闫某父亲闫振忠诉至我院,要求撤销该决定。我院受理后得知闫某的父亲两年前出车祸右腿截肢,行动不便,闫某死亡后家中还有两个幼儿需要照养。我院法官秉着便民、利民的理念,想当事人所想,数次顶烈日冒酷暑,驱车几十公里到原告家中询问、调查案情,到案发现场查看情况,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调查案件过程中,法官没有喝当事人的一口水,没有吸一支烟,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开庭进行审理,做出了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法官始终践行“做合格法官”的要求,真情为民服务,高效、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尊重和赞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