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孙某藏、孙某德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藏,200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孙某德,2005年夏,被告人孙某德伙同他人盗窃清丰县瓦屋头镇某村西地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因被人发现而未将铜芯盗走,但是造成变压器油泄漏,该变压器油价值680元。2005年11年30日,被告人孙某藏、孙某德伙同孙某良(已判决)等人到河北省大名县龙王庙镇,将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价值2400元)盗走,放至卫河桥桥墩下。在盗窃附近的另一台变压器铜芯时,因被发现遂离开现场,未取走放在桥墩下的铜芯。2006年3、4月份,被告人孙某藏伙同他人将濮阳市高新区胡村乡某村西北地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铜芯价值4800元。2006年春,被告人孙某藏伙同他人将内黄县城关镇某村东地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铜芯价值4800元。2006年6月18日夜,被告人孙某藏伙同他人将濮阳市高新区胡村乡某村预制厂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铜芯价值7700元。2006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德伙同孙某良(已判决)等人租用门某(已判决)驾驶的出租车,从清丰县阳邵乡某村西地盗走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价值4800元。当转移赃物行至阳子线固城路口时,被清丰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在逃,被告人孙某藏于2009年3月2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德于2009年3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在北豆固村西北地、南长固村东地、谷家庄村预制厂盗窃变压器铜芯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谋藏、孙某德伙同他人以盗窃变压器铜芯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藏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