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清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军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了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南志军、检察员张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韩军院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整个庭审过程。国家公诉人出具的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质证无异议的,直接予以确认。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予以宣判。被告人胡孝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悔罪态度较好,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孝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该判决宽严相济,既符合法律规定,给了被告人深刻的教育,又给予其以反省改过的机会,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今天的庭审节奏快速合理,过程规范有序,体现了审判的公开与公正,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韩军院长用语规范、思路清晰,彰显出威严、有序的法庭气氛,给清丰法院全体干警奉献了一场高质量的示范庭。
清丰法院认真贯彻办案要求,院领导主动带头办案,“回归”审判一线,不仅发挥了领导作为“精英法官”的作用,带动了全院干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起到了彰显法律威严,警示社会公众的作用,有力的提升了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