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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洞盗窃成习惯 累犯从重漏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9-11-17 09:02:52


    被告人王某伟,200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查其多次盗窃均是夜晚在失主家院墙打洞,趁失主熟睡之际潜入家中盗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伟到清丰县一窑厂内,在窑厂办公室墙上打洞,趁人熟睡时,爬进屋内,盗窃曹某的手机两部、现金1500元及车钥匙一个。后将曹某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一部手机返还失主。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有余罪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000元。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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